2007年7月23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七版:新知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拒绝提供法援机构将受处罚
杨守勇

  向困难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,不是可干可不干的事。河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刚刚审议通过的《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》规定:法律服务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,将被警告并责令改正;情节严重的,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处罚。
 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吴振华说,《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》加大了法律责任的追究力度。如法律援助机构及工作人员拒绝为符合条件人员提供法律援助,或为不符合条件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,或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收取当事人财物的,或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,或者侵占、私分、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,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,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其收取的财物;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违法所得,予以没收;侵占、私分、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,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追回;构成犯罪的,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  河北还规定,承办法律援助事项人员如无正当理由拒绝、拖延、终止或者委托他人办理法律援助事项,或向当事人收取财物或者牟取不正当利益,将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,责令改正并退还收取的财物,可处案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。如违法执业给受援人造成损失的,其所在法律服务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。